关于开展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3  

校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所得,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办理时间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办理方式

下载“个人所得税APP”,自行申报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1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请务必认真、仔细、如实填报相关年度汇算申报数据,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请自行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核实收入及纳税数据,勿随意更改。如对校内取得收入有疑问,及时与财务处宋萧老师联系核实(电话:87092677 办公地点:腾骧楼235办公室)。

财务处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