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为确保按规定享受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学校教职工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应用对2021年度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申报确认。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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