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为确保按规定享受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学校教职工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对2024年度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申报确认。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3年12月20日
上一条:关于现场办理财务报销业务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23-2024学年生源地(国开行)助学贷款后续退费工作的说明